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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诊疗费10元 医改新政惠及13亿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为10元左右,并可经由基本医保按比例报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为10元左右,并可经由基本医保按比例报销。此外,还将扩大医保门诊统筹范围,各省增补的慢性病用药等和当地公立医院衔接。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一般诊疗费明确10元左右
2010年国办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设立一般诊疗费,即将原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目前,各地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部分已先行执行一般诊疗费,并给予医保报销一部分,患者只需自付部分费用。
意见提出,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并明确原则上10元左右。并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并扩大门诊统筹范围。
一般诊疗费与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运行补助政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等,将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常态化补偿措施,从制度上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运转,不再以药养医,从而维护其公益性。
基本药物制度将扩大实施范围。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以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垦、林业等系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基本功能。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到2015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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